文章出處:應用范圍 網責任編輯: 昌明電子 閱讀量:526 發(fā)表時間:2021/4/20
控制測試這一概念需要與 “了解內部控制”進行區(qū)分。“了解內部控制”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評價控制的設計;二是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zhí)行。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與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zhí)行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不同的。
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以獲取控制是否得到執(zhí)行的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某項控制是否存在,被審計單位是否正在使用。
在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獲取關于控制是否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⑴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不同時點是如何運行的;⑵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zhí)行;⑶控制由誰執(zhí)行;⑷控制以何種方式運行(如人工控制或自動化控制)。從這四個方面來看,控制運行有效性強調的是控制能夠在各個不同時點按照既定設計得以一貫執(zhí)行。因此,在了解控制是否得到執(zhí)行時,注冊會計師只需抽取少量的交易進行檢查或觀察某幾個時點。但在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需要抽取足夠數量的交易進行檢查或對多個不同時點進行觀察。